学习/新闻

5月1日起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

发布时间:2025-03-03 点击数:66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1415-202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项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标准,旨在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标准首次发布,自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新建和在用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并对不同类型的锅炉(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制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此外,标准还明确了监测方法、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运行与记录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的具体规定。

标准发布与实施背景

发布与实施时间:标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术语和定义
锅炉定义:明确锅炉的定义,包括额定出力的表示方法。
新建与在用锅炉:区分了新建锅炉和在用锅炉的定义,为标准的适用对象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新建和在用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和在用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贮存系统、输送系统、制备系统的控制要求。
运行与记录要求:要求锅炉使用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
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明确了监测采样方法、频次、时间等要求,并列出了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实施与监督
监督实施: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超标判定与处理:对于有组织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则判定为超标,并依法处理。


扫码关注

400-82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