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2025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已将2025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我们选取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学习。
案例一:宁波市宁海县某家具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例特点:
该案例为依托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台实施数字化非现场巡查,并利用无人机巡查和PID检测技术精准发现宁波市某家具企业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11月2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在日常非现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企业在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台(即碳小宝平台)中显示为红码,提示有活性炭异常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通过PID快速检测,锁定该企业厂外西侧有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无人机巡查迅速明确该企业厂房结构并锁定活性炭装置位置。根据PID检测和无人机巡查结果,执法人员直奔该企业活性炭装置位置,发现该企业配套的活性炭装置中的风机未在运行,正在使用的溶剂型涂料VOCs质量比高达57%。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开展非现场监管,丰富监管手段。传统的监管模式往往存在时空限制,而依托“碳小宝”等数字化非现场监管系统,可构建针对活性炭使用企业的智能监管体系,及时筛查疑似环境违法线索,为案件精准溯源取证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探索新装备执法,提升检查效能。传统的执法模式往往存在效率限制,依托无人机、PID等新装备、新技术,能够迅速掌握企业厂房结构、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位置、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信息,提升高效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为案件快速查办提供技术支撑。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转型。本案例暴露了部分家具企业,存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业整治要求执行不够有力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碳小宝等平台的非现场巡查,对红码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倒逼VOCs源头替代等整治工作,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行业绿色转型。
案例二:温州市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例特点:
该案为依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查处的一起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专家书面评审提供的问题线索,交叉检查组会同泰顺分局对温州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单位)及为该公司提供环境保护验收检测的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验收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调阅验收检测相关文件和视频资料,并对业主单位负责人、验收检测机构主管人员、现场采样人员等开展调查询问。根据检测报告,该验收检测机构于2024年1月16日-22日连续7天对业主单位的9套设备开展验收检测,但其仅能提供个别时段的采样视频,且无法提供其中5套设备废气进出口的采样视频和佐证材料,而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该5套设备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结果可信度失真。
处理结果: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供检测监测服务,应当在样品采集环节使用专用识别标识,并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的服务活动。”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2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个针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创新性规定检测机构必须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录像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以制度设计压缩造假空间,倒逼检测机构建立全流程质控体系、杜绝“纸面检测”,从源头破解“数据造假隐蔽化、取证难”的监管困境,为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构筑法治屏障。本案中,执法人员以《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为指引,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专家书面评查提供的问题线索,针对检测周期、检测成本、样品保存等疑点开展调查,精准查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记录样品采集过程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示范。
案例三:金华市永康市郑某明等4人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社会举报发现并查处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5年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村东北角疑似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倾倒”的案件线索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简称“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倾倒点位于永康市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该区域附近装有视频监控和饮用水源保护提示牌,并利用自动播放喇叭提醒过往车辆和人员禁止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倾倒现场,大量沾染或装有油漆涂料的废油漆桶被随意丢弃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裸露土地上。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倾倒的废物进行收集清运,共清理出废油漆桶及内容物620kg,经认定,该点位倾倒的废油漆桶及内容物均为危险废物。
永康分局将相关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倾倒点周边监控视频,调查组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最终溯源查实郑某明等4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2025年3月1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将本案移送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高压线”。此案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发现案件线索,快速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畅通,迅速启动“线索共享、联合取证、高效查处”的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精准锁定倾倒危废车辆和嫌疑人,实现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无缝对接。本案的成功查处,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相关规定:
〔89〕环管字第20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