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18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厅环评处 严韵致、章少坡;
联系电话:0571-81053974、0571-81053969;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邮编310012;
电子邮箱:zjsthpc@163.com。
相关附件:
1.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浙江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5.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doc
7.《浙江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docx
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
9.《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推动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能力,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报告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报告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审批部门。
第三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以信用等级评定的形式开展,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第四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技术工作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各设区市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在辖区内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能力建设、编制单位服务水平、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等3个方面,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300分、200分和500分。
第六条 编制单位能力建设评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配备数量评分、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评分和环评报告业绩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150分、50分、100分。
(一)环评工程师配备数量评分(150分)
仅配备1名环评工程师的编制单位,得90分,环评工程师数量每增加1名,评分增加10分,满分150分。
(二)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评分(50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等规定,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得50分。未落实到位,并被失信记分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
(三)环评报告业绩评分(100分)
评定周期内每编制1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得5分;每编制1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得2分,满分100分。
第七条 编制单位服务水平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均为10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100分)
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进行考核,编制时效符合时限要求的环评报告得100分,超出时限扣分按超限天数叠加累计,超出1天的扣5分,扣完为止。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编制单位本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在建设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材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环评报告编制起始时间以合同确定的开始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审批部门受理为准;期间若有技术评估环节,编制时间扣除技术评估时间,技术评估时间以建设单位提交技术评估申请时间至评估意见出具时间为准。对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
(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100分)
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和0分,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编制单位本评价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采取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其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采取满意度跟踪评分的方式获取。
第八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规范性评分、技术复核评分和审批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100分、300分、10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规范性评分(100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从业要求、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用平台”)提交信息要求的得100分。未落实到位,并被失信记分的,每起扣20分,扣完为止。
(二)环评报告技术复核评分(300分)
每个评定周期,省生态环境厅对下级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报告(含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环评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范围涵盖所有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编制单位,每家编制单位至少抽查5份环评报告(不足5份的,对环评报告进行全覆盖抽查)。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十项情形的,发现一起扣100分,扣完为止;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八项情形的不得分。
(三)环评报告审批部门评分(100分)
在环评报告审批过程中,各级审批部门在浙江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中对其审批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和0分,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该环评单位本周期内所有已审批环评报告的加权平均值。
采取承诺备案的环评报告,由备案所在地审批部门进行评分。
第九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五级。
信用评分950分及以上,且未被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属信用优秀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850(含)~950分,且未被失信记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属信用良好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700(含)~850分的编制单位;或信用评分在850分及以上但被失信记分累计少于1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属信用中等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500(含)~700分;或信用评分在700分以上但被失信记分累计达10分~19分,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或发生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评报告业务的;或在接受审批部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的,信用等级为C级,属信用较差编制单位。
信用评分500分以下;或评分在500分以上但被失信记分累计达到20分;或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或环评报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严重质量问题的,信用等级为D级,属信用差编制单位。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初定的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编制单位未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的,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编制单位,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提交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发现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一)编制人员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国家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的。
(四)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环评报告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五)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审批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和应用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布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由审批部门予以处理处罚、失信记分,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国家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国家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A级的编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40%以内。
被评定为A-级的编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数量的60%。
被评定为B级的编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复核抽查数量不变。
被评定为C级的编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原抽查数量的200%,审批部门在下一评定周期内开展现场检查。编制单位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对评定为D级的编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下一评定周期环评报告复核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原抽查数量的300%,审批部门在下一评定周期内开展现场检查。编制单位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编制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编制单位提供环评报告编制服务。在审批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编制单位。鼓励审批部门将信用等级纳入政府采购招标赋分范围。鼓励将信用等级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编制人员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成员,编制的环评报告被失信记分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环评报告技术评估。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被失信记分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我省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审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不断提升我省环评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或者技术评估机构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技术评估的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家的管理、抽取和考核,原则上依托“浙里环评”系统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专家库外临时选用专家,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熟悉技术评估要求和工作程序,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具备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辅助决策的能力。
(三)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评估及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超过70周岁自动退出专家库。
(五)无违法犯罪等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专家库提交入库所需材料(具体见附件),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动态更新,定期公布调整结果。原则上一名专家申报参与评审行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五种,专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三种。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技术评估的环评报告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评估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前审阅评审材料,会前向委托评审的部门或机构独立提供明确的附带签名初审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评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评审意见上传至专家库。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与建设单位、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技术评估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评审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或由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禁止借技术评估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行为。
(五)已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咨询、审核等工作并收取劳务(咨询)费等报酬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评估。
第九条 加强专家的日常管理,邀请专家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次技术评估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中对专家技术评估行为进行评价。结合评价结果及环评报告质量复核情况,对不规范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专家进行问责。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
(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报告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两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
(三)一年内技术评估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三次的。
(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未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估的。
(五)泄漏技术评估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一次的。
(七)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参与评审的环评报告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质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二)编制的环评报告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等处理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四次及以上的。
(五)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六)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七)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两次及以上的。
(八)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且出现违法犯罪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诚信、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对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的专家,五年内不予受理入选专家库申请。
第十二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评审专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为,提升技术评估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技术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拥有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评估人员,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评估人员至少一名,具备独立开展技术评估的能力。
(三)建立技术评估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形成技术评估工作实施、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
(四)具备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技术评估档案管理体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评审相关资料、专家抽取记录、专家意见、质量控制记录、技术评估意见等,如进行现场踏勘,还应保留现场踏勘记录及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 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以下能力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一)配备一定数量评估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软件,具有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复核、大数据分析等能力。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并设有负责设施、软件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人员。
(三)技术评估工作审核人及审定人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同人员担任。
第五条 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组织技术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材料存档等。组织技术评估形式可根据建设项目复杂程度、生态环境敏感性及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以独立审核、现场(视频)专家评估、专家函审及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环评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等评估结论,提出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并对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 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接受委托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间内,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时间。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主持编制环评报告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报销应由评估机构负担的费用。
(二)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不得承诺评估结果。
(三)技术评估人员不得参加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场所、人员配备、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技术评估报告质量等内容。
第十条 评估机构及其技术评估人员能力建设不足、违反廉政管理规定,或技术评估的环评报告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其技术评估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一)技术评估的环评报告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
(二)技术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致使技术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及其技术评估人员相关处理处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