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修改版正式施行,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扩大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聚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增专门条款扩大征税范围,为大气污染防治注入更强法律动力。
本次修法的核心亮点的是新增第二十七条,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作出专门规定:
• 国务院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保需要,对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以外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税试点。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关部门需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与排放量计算方法。
• 国务院需在试点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已检测出的VOCs种类达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时,仅将此前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VOCs纳入征税范围。此次扩大征税范围,是强化VOCs治理、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将进一步倒逼企业加强污染减排。
总则
明确税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领域及管辖其他海域,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 大气、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计税,固体废物按排放量计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计税。
• 排放口应税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序后,分类别按规定项数征税,地方可根据减排需要增加征税项目数。
税收减免
• 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流动污染源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税。
• 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征收管理
•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监测管理,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特殊情况可按次申报,纳税人需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修改,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立法实践。扩大VOCs征税范围,一方面能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推动形成“污染减排—环境改善—绿色发展”的良性循环。
各类排污企业需及时关注国务院后续出台的试点实施办法,主动对接环保与税务部门,规范污染物排放监测与纳税申报工作。绿色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推进清洁生产,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